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2、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3、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书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章的人员(发行人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申报材料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及为股票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经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对无误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分别进行签署,并声明:已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四、核查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推荐文件中说明内核情况,填报核对表,并出具经主承销商内核小组成员签字的、对拟发行公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经过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预计和测算。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