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金的有效融通是指:一是将有限的资金配置到经济效益最佳的地方;二是指资金融通能够以尽快的速度完成要使资金融通合理有效,必须建立一个规范、有效、完善的金融市场,包括借贷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租赁市场、信贷市场等。
第三章 融资方式与融资格局
一、知识点归纳
(一)掌握直接融资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1.直接融资的概念
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前者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资金转移,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
它的基本特点是融资双方不经过银行等中介直接成交。
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或组织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
2.直接融资的种类
(1)股票融资
(2)债券融资
(3)商业信用——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
(4)国家信用——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
(5)消费信用——企业、金融机构对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其中,属于直接融资的主要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形式向个人消费者赊销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
(6)民间个人信用——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3.直接融资的特征
(1)直接性——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直接融资在无数个企业、政府与个人之间进行,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信誉差异较大——直接融资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差异。
(4)部分具有不可逆性——如发行股票所得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股票只能够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二)掌握间接融资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1.间接融资的概念
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等形式,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其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资金盈余单位与短缺单位都要与银行发生一笔单独的交易。金融机构不是一般的代理人,而是一个独立的交易主体,资金盈余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权与金融机构对从该单位所获资金的具体运用无关。
2.间接融资的分类
(1)银行信用——以货币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是以银行等作为中介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消费信用——属于间接融资的消费信用,主要是指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住房或者其他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3.间接融资的特征
(1)间接性——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里,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差异较小——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资金的初始供应者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4.融资的其他分类
融资还可以从其他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
(三)熟悉融资方式与金融体系的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不同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世界各国在采取融资方式时,往往根据国情不同或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金融体系。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在这种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比重较大,市场较为不发达,金融机构种类较少,储蓄主要通过银行类机构中介给资金使用者。银行一方面吸收储蓄,另一方面发放贷款,风险资本只能来自留存利润或直接来自少数储蓄者。在发达国家中,这种金融体系以法国、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落后,金融体系大多也属于这种类型。
2.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
在这种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大,金融市场发达,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企业更多地依赖包括风险资本在内的外部融资,而且融资更多地通过金融市场,而不是金融中介进行。这种金融体系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而且,出现了新的特征: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越来越依赖金融市场。
(四)熟悉融资方式与货币流通的关系
首先看间接融资与货币流通
1.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创造货币供应量
信用货币通过两条渠道被创造出来:
(1)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中央银行通过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购金银以及外汇、向财政部门提供贷款或者给予透支,把基础货币投人到经济运行之中。中央银行最初提供的基础货币表现为一般银行和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然后一部分被提取现钞,进而表现为现钞发行和在中央银行存款两种形态。
(2)商业银行系统通过信用活动创造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通过间接融资活动,创造出多于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的货币供应量。随着商业银行融资活动的继续进行,多次融资的结果,将使得货币供应量若干倍于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量。商业银行创造货币供应量的能力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基础货币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必要的备付金率和客户提现率的制约。
2.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此处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能办理转帐结算和吸收活期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活动不会扩大货币供应量。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不能像商业银行系统那样在贷出款项后,在自身负债方向同时增加新的负债金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是把委托单位原来在银行的存款转借给另外一家企业,使委托单位原来在银行的存款,转变成借款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变成了委托单位的债务人和借款单位的债权人。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活动可以产生加速货币流通的效应。企业等单位将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加以融通之后,就会变成其他单位立即可以使用的资金,形成社会购买力。这无疑有利于加速货币流通速度,扩大本期社会总需求。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人拆借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银行拆借资金办理融资业务,实际上也起到了扩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
再看直接融资与货币流通
直接融资会减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吗?
3.扩大直接融资的主要问题
(1)直接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原来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供应量,转变成为以企业活期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供应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影响社会总需求。
(2)直接融资可能使得原先已经过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可能会恶化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合理比例。
(3)由于大量资金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为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
(五)掌握项目融资的概念和分类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做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具体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融资两类。
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追索权指对项目发起人的追索权
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唯一来源的项目融资。从操作规则上看,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项目贷款人对于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第二,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该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第三,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需要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第四,无追索权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政治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上的。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一种低效、昂贵的融资方式。在现代项目融资实务中,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已经较少使用。
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发起人只承担有限债务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时间上的有限性,即只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二是金额上的有限性,即项目在进人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
三是对象上的有限性,即如果融资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
(六)掌握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区别
1.贷款对象不同。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的。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贷款人融资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该公司现在的信誉和资产状况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
2.筹资渠道不同。在项目融资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具有规摸大、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如项目贷款、项目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传统公司融资中,工程项目一般规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较为单一的筹资渠道。
3.追索性质不同。项目融资的突出特点是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项目资产以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银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行使对其借款人的资产处置权以弥补其贷款本息的损失。
4.还款来源不同。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作为资金偿还来源的是项目发起人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
5.担保结构不同。项目融资一般需要结构严谨而复杂的担保体系,它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众多单位对债务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担保结构一般比较单一,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贷款等。
(七)了解项目融资当事人及其权责
在项目融资方式里,涉及到12类当事人,考生需要了解他们各自的权责。
1. 项目发起人
2. 项目公司
3. 借款单位
4. 商业贷款人
5. 多边金融机构或者出口信贷机构
6. 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
7. 项目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者
8.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项目设施的使用者
9. 项目管理公司
10. 东道国政府
11. 保险机构
12. 其它参与者。
(八)熟悉项目融资的运行程序
项目融资一般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
(1)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者对于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非限制性子公司、代理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者有限合伙制结构以及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
(2)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融资的核心。通常采用的融资结构模式有:产品支付融资、杠杆租赁融资、BOT融资、TOT融资、ABS融资等多种模式。
(3)项目的资金结构——主要是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来源等。项目融资中通常使用的资金结构有:股本和准股本、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国际债券、租赁融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资产转换等。
(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主要担保形式有:项目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等。
(九)了解设计项目融资模式所遵循的原则
1.争取适当条件下的有限追索融资;
2.实现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
3.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4.实现发起人对项目较少的股本投人;
5.处理好融资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6.争取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十)掌握项目融资模式的结构特征
1.贷款形式方面的特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贷款,该贷款的偿还将主要依靠项目的现金流量;或者通过“远期购买协议”或者“产品支付协议”,由贷款人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来“购买”项目的产品或者一定的资源储量。
2.信用担保方面的特征
首先,贷款银行要求对项目的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控制权。
其次,一般要求借款人将其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
第三,要求项目投资者成立单一的业务实体,把项目的经营活动尽量与投资者的其他业务分开,使得该实体除了项目融资安排之外,其他债务资金的筹措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要求项目发起人或者项目工程公司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以保证项目按照商业标准完工。
第五,在项目的经营阶段,要求提供市场销售安排,以保证项目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
3.贷款发放方面的特征。一般在项目融资的贷款协议中应明确项目两个阶段中的贷款特征。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多是完全追索权的,并有项目发起人就此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在项目经营阶段,贷款可能被安排成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
(十一)BOT模式
1.掌握BOT模式概念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安排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
2.BOT模式受到发展中国家重视的原因
(1)通过BOT方式,各国政府能够深入挖掘私营部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解决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
(2)鉴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固定成本太高,建设周期过长,政府在财政状况恶化、投资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通过BOT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3)政府可以通过BOT方式为公用事业、公用设施提供足够的资金,促进公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特许权协议
这是BOT项目融资的关键文性,它是固定和规范BOT项目中东道国政府和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融资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就特许权范围做出规定——规定由哪一方来授予项目主办者从事BOT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特权,规定项目权利的范围以及规定项目的特许期限等;
(2)就项目建设做出规定——规定项目的主办者或者其承包商将如何从事BOT项目建设;
(3)就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做出规定;
(4)就项目的经营以及维护做出规定;
(5)就项目的收费水平和计算方法进行规定;
(6)就项目的能源供应条款进行规定;
(7)就项目的移交进行规定;
(8)就项目合同义务的转让进行规定。
4.掌握BOT的基本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B (Build)——建设阶段
第二个阶段:O(Operate)——运营阶段
第三个阶段:T(Transfer)——转让阶段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大都远在经营期满之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分红方式收回了投资。因此,在BOT项目融资的协议中都规定在项目合营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地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国际上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限一般为15-20年。
5. BOT的发起人
发起人一般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集团公司,通常在融资期限结束以后,项目发起人通常无偿获得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了解BOT模式的优越性
对于项目所在国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减少项目对于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够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于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是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可以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三,可以将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基础设施建设中,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效率。
第四,作为特许权授予者的公共部门能够将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增强公共部门的稳定性。
对于项目承办者来说,BOT方式具有如下吸引力:
第一,BOT项目具有独特的定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确保了投资者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资金回报率。
第二, BOT项目具有独占的市场竞争地位,可以使得项目主办者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BOT项目通常还可以带动投资方的产品特别是其大型工业成套设备的出口,从而有利于其开拓产品市场。同时,在项目运营期满后,投资方还可以通过提供持续性服务,继续取得服务收人,继续扩大技术设备的出口等。
7.了解BOT融资存在的潜在负面效果
(1)可能增加融资的机会成本。在BOT融资中,项目通常必须占用土地,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可能会逐步提高。
(2)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在BOT融资方式下,尤其是国际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多是以外资企业形式出现的,大多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外方发起人,而许多国家对于外资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为了早日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就必须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项目的生产效率和经营业绩,增加项目的竞争力。这种掠夺式的经营使得当特许期满,项目资产转让一给政府部门时,已经没有多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采用BOT融资的意义。
(4)风险分摊的不对称。在BOT项目融资的操作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在一些BOT项目融资中,除了政治风险之外,政府往往还承担了一般应由项目经营者承担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十二)TOT模式
1.掌握TOT的涵义
TOT是“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的简称,即“移交——经营——移交”,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给经营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经营者手中获得资金,用于建设开发新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再将该实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2. TOT和BOT的异同
TOT和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建设”上,即不需要项目的投资方或者经营者来开发建设项目。和BOT融资相似,TOT比较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和BOT项目融资模式不同的是,TOT模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问题,因此可以满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经济以及法律环境的要求。
3.TOT融资的好处
(1)有利于盘活现有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有利于为拟建的新的基础设施融人资金,缓解基础设施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
(3)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利于通过外资增量的进人,为本国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提供契机,有利于整个经济水平的提高。
(4)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技术管理水平。
(十三)了解项目融资的优势
(1)项目融资实现了融资的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除了向项目公司注人一定股本之外,并不以自身资产来保证贷款的清偿,项目发起人可以有更大的空间去从事其他项目。
(2)项目融资可以允许项目发起人投入较少的股本,而进行较高比例的负债(75%-80%),这是其他融资方式不具备的特点。
(3)项目融资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项目发起人可以将项目债务和项目失败的风险与自身业务隔离开来,而在设计项目融资时,允许项目发起人在包括贷款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
(4)项目融资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项目融资可以实现多方位的融资。
(十四)了解项目融资的运用领域
由于这种融资的贷款风险较大,借款人的成本较高,因此在一般项目中较少采用。项目融资主要适用的领域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能源开发项目;
(2)石油管道、炼油厂项目;
(3)矿藏资源开采项目;
(4)收费公路项目;
(5)污水处理项目;
(6)通讯设施项目。
总体而言,项目融资一般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具体而言,只有能够取得可靠现金流量并对贷款人有吸引力的项目,方可通过项目融资来筹集资金。
(十五)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指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的过程。证券化包括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融资证券化又称一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成若干单位的证券,并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证券化最初就是融资证券化,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扩大,目前通常所说的证券化事实上指的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工具被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BS )。ABS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为担保的金融产品。这类证券最早的发端是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后来品种逐步丰富,出现了汽车贷款担保证券、信用卡应收款担保证券等等。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增级措施,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资产照样可以进人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2.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人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凭借原始权益人部分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ABS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是三整分鱼的,投资者决策主要依据被证券化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因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实现“破产隔离”,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被列人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筹资,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通过信用增级措施来借用其他机构的信用级别,改善ABS的发行条件。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被证券化资产已经以正式出售方式转移给了特定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原始权益人已经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原始权益人可以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各国从法律上都确认了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尽管资产证券化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如托管费、服务费、承销费和律师费等,但是由于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措施,证券的发行条件得以改善,从而使总的证券化融资成本低于传统的融资方式。
3.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1)信用等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发行存款和债务凭证的成本高昂,如果能够通过证券化将一部分资产出售,可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
(2)证券化能够使金融机构减少甚至消除其信用的过分集中,同时继续发展特殊种类的组合证券。
(3)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4)证券化能够将非流动资产转换成可流通证券,使其资产负债表更具有流动性,能够改善其资金来源。
(5)证券出售后,被证券化的资产就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从而可以提高资本比率。
(6)资产证券化还具有明确的金融创新意义。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和信用创造等创新意义。
(十六)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当事人和程序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
(1)标准化的合约;
(2)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
(3)拥有完整的历史统计资料;
(4)使用法律的标准化;
(5)确定服务人地位的标准,服务人的破产或者服务权的转让不应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可靠的信用增级措施。
一般还应有跟踪现金流量和交易数据的计算机模型。
2.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当事人
(1)发起人或者原始权益人——大多是该ABS的承销商和销售商。
(2)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自身或者指定银行来担任。服务人一是负责归集权益资产到期的现金流量,并催讨过期应收款;二是代表发起人向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3)发行人——可以由中介公司或发起人的附属公司或者投资银行担当。当发行人从原始权益人手中购买权益资产在未来收取一定现金流量的权利后,发行人对该资产进行组合包装,然后发行人以发行证券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出售给投资者。
(4)证券商——负责承销证券化资产。
(5)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环节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关键在于证券化所产生的信用保证。
(6)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风险以及再融资风险的评估。如果没有信用评级机构的参与,发行和投资都难以实现。
(7)受托管理人——服务人和投资者的中介,也是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受托管理人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管理证券发行,并由此形成自己收人的主要来源。
3.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提供的信用增级,主要措施有:(1)设计高级/次级证券结构;(2)建立超额担保;(3)建立储备基金账户。
外部信用增级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来实现的,主要措施有:(1)保险公司担保合约;(2)第三方担保;(3)银行信用证;(4)现金担保账户。
4.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标;
(2)组建SPV;
(3)实现项目资产的真实销售;
(4)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5)划分高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办理金融担保;
(6)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7)SPV获得证券发行收人,原始权益人获得资产出售收人;
(8)实施资产管理;
(9)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
(十七)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3.本息的偿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
4.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着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5.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
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因此,不利于证券化的资产属性一般包括:
1.服务者缺乏经验或者财力单薄;
2.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少或者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比重过高;
3.本金到期一次偿还;
4.付款时间不确定或者付款间隔期限过长;
5.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十八)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2.汽车应收款证券化
3.商业抵押贷款证券化
4.贸易和租赁应收款证券化
5.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
6.商业和工业贷款证券化
7.船舶贷款证券化
8.高收益债券证券化
9.批量贷款证券化
(十九)了解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融资
1.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规定“集中信用于银行”,禁止发生商业信用,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禁止民间的高利贷活动。
2.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禁止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对早已存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与银行的农村营业所联合经营,从而纳人国家银行统一经营的范围。同时停止了国家债券的发行。
3.规定了银行信贷的三大原则,即:贷款必须按照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为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偿还。简称“三性”:计划性、保证性和归还性。其中计划性作为首要原则。
(二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融资方式情况
1.各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运用和发展;
最先恢复的是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1981年恢复国家信用
2.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既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又对经济体制改革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有利于银行摆脱资金供给制,有利于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
(2)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使得国有企业不再完全依赖银行,在资金方面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条件;
(3)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4)有利于多种所有者制的发展;
(5)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
(6)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十一)我国融资格局的新变化
1.金融资产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国际范围内比较,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2.在我国融资结构中,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相对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部门一跃成为主要的储蓄者。
(1)财政收支额在GNP中的比重下降,财政资金对总需求的影响程度减弱
(2)企业经营越来越依赖外部融资
(3)居民金融资产大幅上升
3.建立充分市场化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存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
(二十二)完善的金融市场是资金有效融通的必要条件
资金的有效融通是指:
一是将有限的资金配置到经济效益最佳的地方;二是指资金融通能够以尽快的速度完成
要使资金融通合理有效,必须建立一个规范、有效、完善的金融市场,包括借贷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租赁市场、信贷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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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中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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