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大纲(一)
    发表时间:2007-1-24    来源:    编辑:admin

考试大纲

绪论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1. 进出口商品检验

2.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3.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收货人与发货人签定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定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5.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芳可生产、加工、储存相应的出食品。

6. 动植物检疫

*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办理检疫审批。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

*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7.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8.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9.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0. 卫生检疫和处理

检疫机构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11. 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 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检、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外检验鉴定机构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

7.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 从事集装箱的存储场地和中转场、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 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 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凡因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疫机构提出变更,自理报检单位的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需在异地办理备案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全国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前四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关于代理报检单位 
*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有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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