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程教育在线镜像站]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动态 | 学习资料 | 网校名师 | 网上书店 | 职业测评 | 人才测评 | 咨询台 | 景程论坛
【金融类】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商务类】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秘书资格国际商务秘书营销经理商务职业经理人
会展商务师BEC商务英语国际贷运代理师物流经理
 首页 >> 商务类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新闻搜索 >> 正文

北京HR应该知道的知识

http://www.jingc.com 发表时间:2008-3-17 15:43:25 来源:
【字体: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打印】【关闭

“北京HR应该知道的知识”: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别是招工备案及调档手续;
  2、 北京市工资政策:特别是对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政策;
  3、 北京市各单位用工的工时政策。
  4、 关于职工工伤理赔处理;
  5、 关于职工医疗期问题:
  6、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7、 北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支取规定。


 

查询,作答如下: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别是招工备案及调档手续;

招工,对我来说一个艰难的名词,呵呵。

查到一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市属工业企业部分原技校毕业生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1999-06-24 颁布。(全文附在后面了。)

 

招工备案:

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时,应出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按招用人员类别还应持下列材料:
  1、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及签定劳动合同。
  2、招用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原毕业学校的,应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书及签定劳动合同书。
(二)按要求填写《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以上经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履行下列程序:
  1、由工作人员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持此花名册到招用人员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提

取档案。
  2、提取档案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及签定劳动合同书。再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
(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作为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调档手续:

在京工作的外地人员凭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聘任合同书和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调档手续,由本人携带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到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办理调档。外地人员存档管理费每月20元,调档时不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2、 北京市工资政策:特别是对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政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全文附后)

不过仔细看看,有很多地方还是有更改的。具体大家可以查询一下。主要是08年新出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有了一些更改。比如说,新出了一个“计薪天数”,还有违约金的计算等等。

最低工资,北京市是每年7月1日变更。目前用的数据是730元。

加班工资,上一篇文章也有涉及。实际工作时间与“月工作天数”相比较。

病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3、 北京市各单位用工的工时政策。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制。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4、 关于职工工伤理赔处理;
 工伤保险理赔支付规定:
    1、 轻伤:医疗费3000元以下,由社保机构支付;3000元-8000元的社保机构和原单位各报销50%;超出8000元以上原单位负担。
    2、 伤残鉴定1-10级的:社保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其标准为:
    伤残鉴定5-10级,分别为11、10、9、8、7、6个月工资;
    伤残鉴定1-4级,分别为18、16、14、12个月工资。
    3、 伤残鉴定1-4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工资的90%、85%、80%、75%计发;属1-3级增发护理费,标准为50%、40%、30%的工资计发。
    4、 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60个月工资(领取对象及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丧葬补助费6个月工资补发。死者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工资50%发给,供养二人的按80%发给,供养三个及以上的按100%发给。
    以上所称支付的"工资"标准,均按当地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额为准计发。


  5、 关于职工医疗期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期工资的法规、制度依据主要有三个:一个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福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个是《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三个是本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拟定医疗期工资。(回头找前两个文件)
员工患乙肝或其他传染病,需要为员工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可走医保处理。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国有、非国有),经双方协议后,办理病退或终止劳动合同。

  6、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很明显,参看《劳动合同法》


  7、 北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支取规定。

看两个网站:一个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网,一个北京市公积金网站。

 

 

 

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市属工业企业部分原技校毕业生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6-24


    (有效)

     市属各局、总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国有工业企业职工队伍结构性失调的矛盾,提高国有企业生产力技术水平,根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1998年度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京计综字[1998]第0746号)精神,现将1998年度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部分原技校毕业生招工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市属局、总公司所属的国有工业企业。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严重亏损企业,以及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不得列入招工农转非工作范围。

     二、条件

     (一)按照招生简章,由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批准录取的农不转非学生,1996年7月以前毕业,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技校毕业生。

     (二)分配到企业后,未曾提出过调离。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手续,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或从事技术工作的骨干。

     (五)转非后自愿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

     (六)身体健康。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招工农转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总公司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二)招工农转非工作必须遵循“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

     (三)各局、总公司、各企业应依据我局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主管领导把关,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各局、总公司、各企业应依据我局下达的指标数和实施办法,严格把关,由领导班子集体确定招工农转非人员。

     (五)农转非人员应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六)各局、总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招工农转非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招工农转非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建立招工农转非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政策透明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除注销农转非本人的城镇户口外,以后将不再下达给该局、总公司招工农转非指标。

     四、指标申请

     各局、总公司根据确定的招工农转非范围、条件,本单位历年农不转非技校毕业生总量以及本单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单位本年度招工农转非的书面申请,于7月31日前报我局就业管理处。

     1999年6月24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市政府令第[142]号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编辑:xmsupercat)
·上一篇文章: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词汇
·下一篇文章:山东:2008年人力资源师报名截止到4月15日
--相关新闻-- more...
做HR的人,必须要看的电视栏目 人力资源管理四个新理念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案例作答样板 四川:2008年人力资源师报名截止到考前40天
EMC首席执行官去年总薪酬增长87% 给参加5月份人资考生的几条建议
薪酬设计六步骤 企业应该如何留住人才
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薪酬设计按步走 经验分享:留人用“薪”不如用“升”
HR外包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趋势 经验分享:沟通是领导者的必备武器
最新人力资源管理员考试相关技巧 山东:2008年人力资源师报名截止到4月15日
北京HR应该知道的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应试“四招”
如何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应试“绝招”
人力资源考试如何看书 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词汇
--课程推荐-- more...
  
 
 
课程热报 more...
考试书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