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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6-24
(有效)
市属各局、总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国有工业企业职工队伍结构性失调的矛盾,提高国有企业生产力技术水平,根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1998年度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京计综字[1998]第0746号)精神,现将1998年度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部分原技校毕业生招工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市属局、总公司所属的国有工业企业。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严重亏损企业,以及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不得列入招工农转非工作范围。
二、条件
(一)按照招生简章,由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批准录取的农不转非学生,1996年7月以前毕业,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技校毕业生。
(二)分配到企业后,未曾提出过调离。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手续,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或从事技术工作的骨干。
(五)转非后自愿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
(六)身体健康。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招工农转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总公司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二)招工农转非工作必须遵循“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
(三)各局、总公司、各企业应依据我局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主管领导把关,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各局、总公司、各企业应依据我局下达的指标数和实施办法,严格把关,由领导班子集体确定招工农转非人员。
(五)农转非人员应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六)各局、总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招工农转非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招工农转非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建立招工农转非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政策透明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除注销农转非本人的城镇户口外,以后将不再下达给该局、总公司招工农转非指标。
四、指标申请
各局、总公司根据确定的招工农转非范围、条件,本单位历年农不转非技校毕业生总量以及本单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单位本年度招工农转非的书面申请,于7月31日前报我局就业管理处。
1999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