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HR先期只是单一运用了管理中的“硬功夫”,遵循企业现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而没有运用管理中的“软功夫”,充分分析员工所处状况来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划分。
仅就本案来说:“罚金”对于那些从事行政工作的员工行之有效。1、由于本身从事行政工作对制度就十分敏感;2、其薪资是固定的且相对有限;3、从绩效考核的角度来讲,因其不是企业直接产生效益的单元,其态度方面的考核比重相对较大。针对以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为何“罚金”对行政人员十分行之有效。“罚薪”最终对解决了售楼部的问题。1、销售为公司直接产生利润单元,平日里公司会或多或少的开些“绿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只认“业绩”不认“态度”;2、其薪资不固定,其多少取决于客户的订单量,压力不仅来自于各业界还有同事之间的竞争;3、从绩效考核的角度上来讲,其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态度所占的比率相对较小。针对以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罚金”对他们的影响不大,而“罚薪”则直接影响到业绩,所以后者方法对其十分有效。
其实,无论是“罚金”还是“罚薪”要想坐收其效,最后罚到的必是员工的“心”。而这“罚心”则是要有赖于日常管理中的“软功夫”;而无论罚什么,都是要有效的执行下去才可以收到效果,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则是需要日常管理中的“硬功夫”。
在管理中“处罚”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有道是:人心如水,管理如器。管理并非断江截流,而是开江引流。这个“流”也就是员工的“心”。那么,要将这些流水引到哪里去呢?自然是“器”里去。这个器就应是企业的“规矩”!